誰可以先拿起石頭?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潘就全

 

        最近社會上有不少具震撼性的新聞,其中包括了紀律部隊的,也包括了教內事奉的人。而當有這類主題的新聞出現,就會輕易地被傳媒大事炒作!

        我們得承認,罪的出現是如此的實在,牠往往叫人防不勝防,在牠面前沒有人有免疫力,沒有人有把握不受牠的攻擊,牠就像一個耀武揚威的巨人般,向著所有人挑戰。可是大多數人手中所拿的,不是一面能夠清楚察驗罪惡醜惡的鏡子,而是一條並不中肯的準繩──他們只為了對付罪人而不是為了對付罪!

        約翰福音第八章就記載了一件令人嘆息的事。按當時的社會背景,就是在希臘文化的薰陶下,社會道德敗壞甚為普遍的。所以出現了有關「已經有五個丈丈,現在的不是丈夫」等言論;甚至在這章聖經中那在行淫時被捉拿的婦人,那些「自義者」並沒有將那姦夫一同帶來(若不是要對付主耶穌,相信他們也懶理這對行淫的男女了)等,就讓我們看到當時的一些背景。

        聖經描繪的事情,究竟給我們有什麼教導呢?按聖經記載,故事當追索到前一晚,就是公會的人要捉拿耶穌;他們有正反兩方,反對者尼哥底母提出:『不先聽本人的口供、不知道他所作的事、難道我們的律法還定他的罪麼。』(7:51

        正因這樣,他們為了要按律法的標準來審判主耶穌──摩西的律法和羅馬的律法。按摩西的律法,行淫的雙方必須處死(利20:10,申22:23-24這兩段經文主要針對男性)。按羅馬律法,除了官府之外,任何人不能私自執行死刑,否則就觸犯了律法。按主耶穌的教導,祂常指自己為罪人的朋友,故此沒有可能不作饒恕。按祂對道德的要求,祂絕不容許人過著不道德的生活。所以這婦人正好符合了一切條件──作為試探主耶穌的工具。祂若說應要執行律法,祂則變了觸犯羅馬律法,同時也與自己所說該存著憐憫的心相違背。若祂指出必須寬恕,那麼祂就公然與摩西的律法和自己的教導相對抗!

        法利賽人和文士這招數,主耶穌又怎會不知道呢?他們坐在審判者的地位,竟以律法來作為達到目的之工具,他們忽略了律法具有叫人回轉的實意,也忽了神定立律法的原意──律法是為了約束自己不犯罪而不是用來審判他人。

        在現實的生活中,這情景不正是我們常見的嗎!回到文首所談關於一些人犯罪而成為城中話柄,我們承認人都會軟弱,正因為沒有人能夠勝過罪的攻擊,信徒也在這定律下感到無奈。可是人所關心的並不是罪那醜惡的面目,而是怎樣定罪的情況。事實上拿著律法的標準作為一面照妖鏡是何等容易,相反以這面鏡子照向自己,就甚為艱難了。

  正因這是人之通性,難怪主耶穌回應這些人的質詢時回答說:『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、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!』(約8:7下)祂沒有定罪,也不作回答。但律法的原意,卻因著主耶穌的提問,答案慢慢地在各人心底中浮現出來,以致人群由老到少地一個一個地離開了。

  當然若我們錯誤地解讀這教訓,就很易地認為不應隨便定人的罪,以為應心存寬大,以致讓「罪」輕易地向人誇勝。主耶穌對婦人的話:『我也不定你的罪。去罷.從此不要再犯罪了。』這正說明了祂並沒有放過罪,祂沒有否認罪在這婦人身上的真實性,只不過祂所著重的是對付罪而不是罪人──要她不再受罪的轄制──也唯有一個人真知道自己是犯了罪的人,知道罪惡的可怕與醜惡,罪才難以在這人身上繼續作惡。

  世人面對罪的處理方法,就是逃避;更有甚者,就是將責任推到他人身上;始祖如是,該隱如是,大衛何嘗不是這樣呢?人以為將罪人處理完畢,就可以無視於罪的張狂,殊不知一日我們沒有處理罪,就是將不少的罪人捉拿,罪還是繼續向人張牙舞爪。

  面對他人的不是,我們究竟存著什麼心態呢?我承認拿起律法的幌子來處理最為容易,可以簡單直接地將罪人處理了!但主耶穌所用的方法,卻是針對罪惡的真實與禍害(祂的受死,就是敗壞了罪在世上的勢力)。正因這樣,祂要求罪人回轉,更要求那些自以為無罪的人,認真地回轉──因為律法可以定這婦人的罪,同時,律法也足以定這些定人罪的人啊!

  求神讓我們透過律法醒覺罪的可怕與醜惡,而不是以此對付罪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