聖經「不雅」?!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翁玉明

過去兩個月由中大學生報「情色版」所引起的一連串事件中,竟有逾千的市民投訴《聖經》「不雅」,究竟聖經是否真的「不雅」呢?身為基督徒的一份子,我們應有何見解和立場呢?

據投訴的人表示,由於聖經中記載了父親與兩個女兒的亂倫事件(創十九30-38),又有記載輪姦至死的慘劇(士十九),讀後令人十分不安。這豈不也是其他淫褻刊物一般,應視為是「不雅」嗎?

無可否認,聖經確實有上述的內容記載,但所記的正是歷史真實的一面,沒有任何鼓吹色情或多元「性」文化的意圖,因為聖經的寫作目的並不在此。然而在提摩太後書三章16節清楚記載:「聖經都是 神所默示的,於教訓、督責、使人歸正、教導人學義,都是有益的。」其意思表示聖經是 神將自己的心意,透過人的寫作表達出來,目的是教導人行在正路上,叫人得著好處,故此與其他的淫褻刊物是有所不同的。

此外,聖經不單記載歷史事實,也斥責罪行和警戒人不可犯罪。十誡中第七誡正告訴我們, 神禁止人犯姦淫。就如一國之君的大衛,聖經沒有避諱去記載他借刀殺人,貪戀別人妻子的醜事,同時也記載了 神藉著拿單先知斥責他,向他宣告 神的責罰(撒下十一至十二)。故此,聖經不單沒有鼓吹任何色情或不雅,相反地聖經清楚表示人不可以「性」玩弄人,以致犯罪得罪 神,得罪自己的身子,就如哥林多前書六章18節:「你們要遠避淫行。人所犯的,無論甚麼罪,都在身子以外。唯有行淫的,是得罪自己的身子。」

上述例子讓我們清楚知道, 神不喜悅人沉溺在不正確的性觀念上。其實起初 神創造人的時候,祂為人預備了婚姻(創二18),並且將性的享受賜給夫妻(創二24-25),使他們在 神所訂立的婚姻中經歷人與人最密切的關係。然而倘若人在一夫一妻的關係以外尋求任何性的滿足時,這就是犯姦淫了(箴五15-23,利十八22-23,帖前四3-8)。這對於現今不斷放縱情慾,高舉所謂「自由」的人來說,是聽不入耳的一回事,因為這世代的人著重自己的感受,講求即時的享受,卻沒有考慮後果和責任,特別在男性方面──性與愛是可以完全分開的。倘若人為求一時滿足,忽略了良心的責備,忽略了聖經的教導時,道德的敗壞,婚姻家庭的破裂等,必顯而易見。

因此,聖經不單記載歷史事實,更指出人所犯的罪,並加以責備,又呼籲人認罪悔改歸向 神,使人可以走在光明和快樂的道路中。就如約翰福音八章12節「我是世界的光,跟從我的,就不在黑暗裡走,必要得著生命的光。」所以聖經並非「不雅」,相反是指引人行走在更「高雅」的生命道路中。